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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优惠政策公布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以及赞助计划(包括货物和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获得增值税免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转让无形资产(例如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收费卡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

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同样享有增值税免税待遇。其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的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和相关服务收入,也均免征增值税。对于执委会在赛后出让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于财产所有人为捐赠给执委会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关税方面,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进口的,由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赛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若物资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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